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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才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根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綠證的核發范圍包括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交易制度是我國推動能源結構和電力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經濟手段,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高效利用、降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強度、凝聚社會共識、推動能源轉型升級。
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系和長效機制,推動綠色電力交易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滿足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需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本課程將對綠證、綠電交易規則進行解讀,并對當前的綠證、綠電市場發展趨勢進行深入分析。
● 深入了解最新政策:學員將全面了解最新的國家和地區能源政策,包括政策的背景、目標、實施方案等方面,形成對政策的全面理解。
● 提高政策解讀能力:通過專業的解讀培訓,學員將提高對政策法規的解讀能力,能夠更準確地理解政策的深層次內涵,減少解讀誤區。
● 戰略規劃的參考:學員將學到如何將最新的政策納入企業的戰略規劃,使企業更好地適應政策調整,優化資源配置。
● 把握市場機遇:了解政策的同時,學員還將深入研究相關的技術和市場趨勢,為企業把握市場機遇提供支持。
第一講:我國綠證交易政策的發展歷程
1. 2016.2,國家能源局,首次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2. 2017.1,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提出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
3. 2019.5,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4. 2023.7,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明確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
5. 2024.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加強綠證交易與能耗雙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銜接,加強國內國際綠證互認
6. 2024.4,就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征求意見
第二講:綠證交易的權利基礎和功能定位
一、綠證交易的權利基礎
1. 綠證交易的出現是基于對環境利益的保護,綠證所承載的是對有稀缺性的環境容量資源進行利用的新型權利
2. 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二、綠證交易的功能定位
1. 環境屬性證明功能
2. 環境價值兌現功能
3. 引導促進綠色電力消費
第三講:2024.4《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1. 風電
2. 太陽能發電
3. 常規水電
4. 生物質發電
5. 地熱能發電
6. 海洋能發電等
二、核發主體
1.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制定核發交易相關規則,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2.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
3.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交易主體
1. 綠證交易主體包括買方和賣方
2. 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者項目業主
3. 買方為負荷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四、交易系統
1. 綠證核發機構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展綠證核發工作
2. 綠證核發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數據為基礎開展
3. 電量數據經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確認
4. 對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發電企業或者項目業主申報數據集材料初核,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綠證
五、交易次數
——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單位為1個,價格單位為元/個
六、交易方式
1. 掛牌交易:賣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在多個綠證交易平臺掛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和結算
2. 雙邊協商交易:買賣雙方可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并通過選定的綠證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和結算。鼓勵雙方簽訂省內、省間中長期雙邊交易合同,提前約定雙邊交易的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
3. 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具體規則另行明確
第三講:《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
一、綠電交易定義
1. 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
2. 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
3. 常規水電
4. 生物質發電
5. 地熱能發電
6. 海洋能發電
二、綠電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
1. 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內(旬、周、日滾動)等周期組織開展。
2. 電力交易平臺依托區塊鏈技術可靠記錄綠色電力交易全業務環節信息,為交易主體提供綠色電力交易申報、交易結果查看、結算結果查看及確認等服務。
三、交易組織
1. 綠色電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和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
2. 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計入本省網控制區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
3. 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向非本省網控制區的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
注: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由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四、交易方式
1. 綠電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
2. 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
3. 鼓勵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綠色電力購買協議
4. 常態化開展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的地區應按照相關規則,開展分時段或帶電力曲線的綠色電力交易
5. 鼓勵各地通過綠電交易方式落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規模計劃,擴大跨省區綠色電力供給,滿足跨省區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五、價格機制
1. 綠色電力交易中,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應分別明確
2.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
六、合同簽訂與執行
1. 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綠色電力交易合同,應明確交易電量、價格(包括電能量價格、綠證價格)
2. 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零售合同中應明確上述事項
3. 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七、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
1. 電力交易機構向交易主體出具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
1)電能量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2)綠證部分結算數量、價格、結算費用
3)電能量部分偏差結算費用
2. 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
1)電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區、省內市場交易規則開展結算
2)綠證部分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數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以綠證價格結算
八、綠證核發劃轉
1. 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綠證核發
2. 綠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每月度結算電量,經審核后統一核發,按規定將相應綠證劃轉至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的綠證賬戶,并隨綠色電力交易劃轉至買方賬戶
3. 確保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復計算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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